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
发表时间:2021-04-27 09:19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
为在生态环境领域探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引导和促进企业自觉守法,切实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1〕1号),现就印发实施《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以下简称《清单》,见附件1)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清单》实施工作
《清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当事人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事项清单,是在我省生态环境领域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的进一步探索,是对我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进一步规范,也是对我省率先实施的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制度的进一步深化。各地要认真遵照执行,加强组织领导和学习培训,充分理解适用条件,严格把握审查标准,规范适用实施程序。对符合《清单》规定情形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二、严格《清单》的适用条件
对列入《清单》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实施时应当严格按照适用条件,结合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进行综合判断,不得突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擅自放宽或者变更适用条件。《清单》印发之前发生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符合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条件且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适用《清单》的规定。
《清单》仅针对“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不能涵盖生态环境领域所有依法不予处罚情形。其他类型的不予处罚情形,如因当事人法律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不足不予处罚、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不予处罚等情形,各地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具体情形,依法适用。
三、规范《清单》的适用程序
对于《清单》列明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生态环境执法的相关要求开展现场检查、调查取证等工作并做好记录,综合具体情形判断案件是否属于《清单》适用范围。对于违法行为属于不予处罚事项且具备适用条件的,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应当给予行政相对人必要的指导,告知相对人可以适用《清单》的具体要求,引导当事人及时改正,自觉守法。对于可以适用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除当场立即改正的以外,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确整改要求,并按照整改时限要求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当事人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应当提出不予处罚的建议,执行相关审查审批程序,填写《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审批表》(附件2)。生态环境部门经审查后,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附件3)并依法送达,同时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对于当事人被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要求,做好不予处罚案件的过程记录、结案、资料整理及归档工作,确保有据可查。
四、加强《清单》落实的监督检查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对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案件的法制审核和监督管理,坚决纠正事实认定不清或程序违法的不予行政处罚案件。省生态环境厅将适时组织对《清单》实施情况进行效果评估,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的情况不断完善《清单》内容,实行《清单》动态化管理,不断完善我省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制度。同时还将加强对《清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清单》或者滥用《清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及时督促整改,依法追究责任。
五、加强适用《清单》的典型案例报送
各地要积极推动《清单》适用,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生态环境执法信息宣传报送工作的通知》(鄂环办函〔2021〕15号)的要求,及时报送典型适用案例和工作动态,信息报送情况纳入全省生态环境执法信息宣传工作考评范围。各地在《清单》实施过程中要切实加强沟通交流,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报省生态环境厅。
《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中,“初次违法后果轻微不予处罚”清单事项自2021年7月15日施行。我省各地已按程序制定公布的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中,相同事项的适用条件与本《清单》不一致的,执行本《清单》,本《清单》未列明但当地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中予以明确的事项,可继续适用当地相关规定。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