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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衢州市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龙游经济开发区城北区块双联新村3号雨水排放口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雨水排放口有白色废水排放。
沿雨水管网排查后发现,该股白色废水是龙游康和饰品有限公司将未经处理的抛光清洗废水通过软管直接排入雨水管道形成。执法人员立即对双联新村3号雨水排放口及龙游康和饰品有限公司外排废水采样取证。
经监测,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为5230mg/L,悬浮物为11300mg/L,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限值要求,且化学需氧量超标52倍,悬浮物超标161倍。
经调查,龙游康和饰品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设施操作工陈某因污水处理设施内水位较高,担心废水满溢,私自设置软管,将未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的抛光清洗废水直接通过雨水管道排入外环境。
依法处理
龙游康和饰品有限公司私设软管、利用雨水管道排放生产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衢州市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对该公司生产用电配电箱及电源开关进行查封、责令停产整治。
执法人员依法对龙游康和饰品有限公司生产用电配电箱及电源开关进行查封。
下一步,衢州市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龙游康和饰品有限公司处以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处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物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值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物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3、《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